寻衅滋事罪什么时候改了?
我之前了解过寻衅滋事罪,最近听人说这个罪名有改动。我想知道到底是什么时候改的,改动后和之前比有啥不一样,这改动对我以后在生活中遇到这类事儿的判断会不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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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一项罪名。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寻衅滋事罪这个独立罪名,相关行为主要按照流氓罪来处理。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流氓罪涵盖范围过宽、缺乏明确界定等问题逐渐凸显。为了更精准地打击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取消了流氓罪,将其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单独规定为寻衅滋事罪。根据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此后,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二款,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一修改加大了对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将“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修改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扩大了行为的涵盖范围,更有效地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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