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四个要件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 首先是客体要件,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简单来说,公共秩序就是公共场所正常运行的秩序,以及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都应该遵守的一些共同规则。比如在商场、车站等人多的地方,人们要遵守秩序,不能随意捣乱破坏,这就是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刑法》将维护公共秩序作为重要的保护对象。 接着是客观要件,客观行为表现为多种情形。常见的有随意殴打他人,这里的“随意”就是没有正当理由,平白无故去打人,而且要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比如多次随意打人,或者造成他人身体受伤等;还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况,像一直缠着别人不让走,还进行言语上的侮辱威胁,影响别人正常生活;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例如强行索要别人财物,或者无缘无故砸坏别人东西;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像在商场里故意闹事,让商场无法正常营业等。这些行为都属于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表现。 然后是主体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16周岁,并且精神正常、能够清楚认识自己行为后果,也就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这意味着达到这个年龄且心智正常的人,实施了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是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就是说犯罪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却还是希望这种破坏结果发生。他们往往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耍威风等目的,公然无视法律和道德规范去实施这些行为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总之,认定寻衅滋事罪需要综合考虑这四个构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