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如何裁判的?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一个严重的犯罪行为,法院在裁判这类案件时,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考量因素。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挖掘的行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较轻”,通常是指盗掘行为刚刚开始,尚未造成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严重破坏,或者挖掘的范围较小、获取文物较少等情况。 然而,存在一些加重处罚的情形。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是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对其进行盗掘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二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中起着组织、策划、指挥的关键作用,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三是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多次实施盗掘行为,表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对文物保护的破坏更为严重。四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这种情况下,不仅侵犯了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秩序,还对珍贵文物造成了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时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程度,如果是有预谋、有组织地进行盗掘,量刑可能会相对较重;而如果是受他人蛊惑、胁迫参与,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量刑时可能会适当从轻。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也是重要考量因素,若盗掘行为导致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遭受严重破坏,无法恢复其原貌,量刑会加重;反之,如果及时被制止,未造成严重破坏,量刑可能会相对较轻。此外,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也会影响最终的裁判结果。自首、立功等情节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