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后债权人应向谁讨债?


在企业分立的情况下,债权人讨债的对象和方式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企业分立的概念。企业分立指的是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这种分立一般有两种形式,即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 对于债权人而言,最关心的是向谁主张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就意味着,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所有企业主张债权,要求它们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家企业偿还全部债务,这家企业偿还后,再按照分立时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其他企业进行追偿。例如,A企业分立为B企业和C企业,A企业在分立前欠债权人D一笔债务,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D既可以要求B企业偿还全部债务,也可以要求C企业偿还全部债务,或者要求B企业和C企业共同偿还债务。 然而,如果企业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了书面协议,那么就按照协议的约定来确定讨债对象。比如,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某一家企业承担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只能向这家企业主张债权。 债权人在讨债时,应当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企业分立的相关文件等。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分立后的企业如何承担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