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债权人放弃权利时连带保证责任该如何执行办理?

我是一名保证人,为朋友的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现在债权人打算放弃部分权利,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我的连带保证责任该怎么执行和处理,是会相应减轻吗?具体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呢?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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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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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债权人放弃权利时连带保证责任的执行办理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权人放弃权利时,连带保证责任的执行会受到一定影响。这里的债权人放弃权利,可能表现为放弃对债务人的部分债权、放弃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等多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虽然这一条主要强调的是保证期间的问题,但也从侧面反映了债权人权利行使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 如果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部分债权,对于保证人来说,其保证责任范围可能会相应减少。因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通常是与主债务相关联的。例如,原本主债务金额为100万元,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若债权人放弃了20万元的债权,那么在没有其他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可能就变为80万元。 当债权人放弃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时,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可能免除保证责任。《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如果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在该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可能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执行办理方面,当债权人放弃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保证人和债务人。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说明放弃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范围。保证人在接到通知后,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重新评估自己的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认为自己的保证责任已经部分或全部免除,应当及时与债权人、债务人进行沟通协商,必要时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在协商过程中出现争议,各方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债权人放弃权利时连带保证责任的执行办理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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