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时债权人会议如何召集,有哪些职权?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是一个重要的组织,它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着关键作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首先,关于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这是因为在企业破产程序开始初期,需要一个权威的机构来组织和引导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而人民法院具有这样的职能和地位。后续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召开,又避免了会议的随意性。 其次,再来看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拥有广泛的职权。依据《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核查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一项基础职权,它可以确保每个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准确认定。申请更换管理人以及审查其费用和报酬,有助于保证管理人能够公正、合理地履行职责。监督管理人可以促使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债权人的利益来处理破产事务。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能够让债权人更好地代表自身利益进行监督。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需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债权人的利益。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等,则关系到企业是否能够重生或者以何种方式进行债务清偿。而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直接涉及到债权人的经济利益。 总之,债权人会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的召集和职权行使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