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起诉对象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要明确债权人撤销权起诉对象,首先要了解其设立目的。它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让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比如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无偿赠与财产等行为,都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此时债权人就可以考虑行使撤销权。 在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般来说,债权人撤销权的起诉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是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比如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等,此时起诉对象就是债务人。因为是债务人自己的行为直接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例如,甲欠乙钱,甲把自己名下的一辆汽车无偿送给了丙,乙若要行使撤销权,就可以起诉甲。 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方知道该情形时,起诉对象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把债务人与受让方列为共同被告。因为受让方在知道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仍然受让财产,其行为与债务人的行为共同构成了对债权人债权的侵害。比如,甲以远低于市场价格把房子卖给了知情的丙,乙起诉时就可以把甲和丙都列为被告。 要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债权人同样可以起诉债务人。若转让方知道该情形,债权人也可以将转让方和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 总之,在确定债权人撤销权起诉对象时,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