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该罪的犯罪构成:
### 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等依法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权的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比如在其他政府部门工作的人员,即便涉及经济事务,但只要不具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就不会构成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关于渎职罪的相关规定,这类特殊主体的犯罪是有明确界定的。
###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却出于徇私的动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里的“徇私”包括徇私情、私利等。例如,税务人员因为与纳税企业的负责人是朋友关系,为了照顾朋友而故意不征或少征该企业的税款,这就是典型的出于私情而故意犯罪。
###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收入。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依法征收税款是保障国家正常运转和公共服务提供的基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的行为,直接破坏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导致国家税收流失,损害了国家 利益。
###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征”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税收法规,对应当征收的税款完全不予征收;“少征”是指对应当征收的税款部分征收。并且这种行为必须造成了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一般认为属于“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才可能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避免触犯此类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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