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先有犯罪还是先有罪名?
我有点搞不明白犯罪和罪名的先后顺序。我在想,是人们做了某些危害社会的事,才被定义为犯罪,然后有了对应的罪名;还是先有了罪名,符合这个罪名规定的行为才叫犯罪呢?希望能有人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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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一般来说是先有犯罪行为,之后才会有对应的罪名。这背后体现了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理念,也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简单来讲,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意味着,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那么即使这个行为可能从道德层面或者常理来看是不好的,也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条文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体现。 从法律的发展历程来看,往往是社会中出现了一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些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公平正义,立法者才会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确定相应的罪名和刑罚。比如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网络诈骗行为,在这些行为出现之后,立法者根据其特点和危害程度,制定了相应的罪名和法律条文来对其进行规制。所以,是先有了犯罪行为,立法者根据这些行为的特点和社会危害程度,制定了相应的罪名和刑罚,将这些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随意对公民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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