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共犯的量刑原则是怎样的?


贪污罪共犯的量刑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判定此类犯罪刑罚的重要依据。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了解贪污罪共犯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共犯,则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和国家工作人员一起干了贪污这事的人。 对于贪污罪共犯的量刑,要依据不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贪污罪的共同犯罪里,各共犯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总额负责。也就是说,不管每个人实际拿了多少钱,都要按照大家一起贪污的总数来算量刑的基础。 不过,在具体量刑时,会区分主犯和从犯。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比如,在贪污案件中组织策划、积极实施贪污行为的人,就可能被认定为主犯,会受到较重的处罚。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比如,只是帮忙提供一些信息、协助完成部分简单工作的人,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处罚相对主犯会轻很多。 此外,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即胁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比如,有人是被威胁、逼迫参与到贪污犯罪中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最后,法官在量刑时还会综合考虑各种情节,比如犯罪动机、手段、造成的后果、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如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贪污罪共犯的量刑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