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申诉程序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
首先,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这里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其次,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意味着案件已经经过了一审、二审,甚至可能已经经过了再审程序,判决、裁定已经生效。
关于申诉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时,申诉人应当提交申诉状、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以及 其他相关材料。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人民法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程序如下: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审判。这些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的审查处理,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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