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审程序与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区分是怎样的?


刑事二审程序和刑事再审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程序,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概念区分。 首先说刑事二审程序。它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简单来说,就是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启动二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二审程序是一种正常的救济途径,其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审错误的裁判,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接着是刑事再审程序,也叫审判监督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当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出现问题时,才会启动再审。依据《刑事诉讼法》,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纠错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的补救。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审理的对象不同,二审审理的是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再审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二是提起的主体不同,二审可以由被告人等上诉或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主要由法院和检察院依职权启动;三是提起的理由不同,二审只要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判即可提起,再审需要有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法定理由;四是提起的期限不同,二审有明确的上诉、抗诉期限,再审一般没有期限限制,但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