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回避制度有哪五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刑事回避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项制度。它的设立旨在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因个人因素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以下为你介绍刑事回避制度不能回避的五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回避的适用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此外,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也适用上述回避的规定。通俗来讲,只要是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相关人员,都在回避范围内。 第二个问题是回避的理由。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上述情形外,实践中如果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也可以作为申请回避的理由。比如审判人员接受了当事人的请客送礼等。《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这就意味着,如果有证据证明相关人员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当事人就可以以此为由申请其回避。 第三个问题是回避的申请程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这一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同时也确保了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 第四个问题是回避的审查决定主体。不同的人员回避,由不同的主体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明确审查决定主体,能够保证回避申请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第五个问题是回避的法律后果。如果相关人员被决定回避,那么其在回避前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一般来说,如果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可能认定为有效;反之,则可能认定为无效。这一规定既考虑了诉讼程序的连续性,又保障了案件处理的公正性。总之,刑事回避制度中的这五个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关键要点,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