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鉴定结论的文证审查是怎样的?


刑事鉴定结论的文证审查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是指司法机关中的专门人员对刑事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其科学性、可靠性和证据能力的活动。下面从审查主体、审查内容、审查方法和审查标准四个方面来详细介绍。 首先,审查主体。文证审查工作通常由司法机关内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来进行,比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文证审查的技术人员。这些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对鉴定结论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 其次,审查内容。一是鉴定主体的资格和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机构要依法设立。如果鉴定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那么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可能不具有证据能力。二是鉴定材料的来源、收集和保管情况。鉴定材料必须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并且在收集和保管过程中要符合法定程序,防止材料受到污染或损坏。三是鉴定的方法和过程,鉴定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和符合行业规范的操作流程,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四是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如果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就需要进一步审查核实。 再次,审查方法。常见的审查方法有书面审查、咨询专家和重新鉴定等。书面审查主要是对鉴定文书进行详细的阅读和分析,查看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和结论是否合理。咨询专家是指就鉴定中的专业问题向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进行咨询,获取专业意见。重新鉴定则是在对原鉴定结论存在疑问时,委托其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再次鉴定。 最后,审查标准。文证审查要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和合法性的标准。科学性要求鉴定结论必须基于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具有可靠性和可重复性。客观性强调鉴定结论要客观反映案件事实,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合法性要求鉴定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鉴定主体的资格、鉴定材料的收集和鉴定过程的合法性等。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标准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