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判决书是以当事人收到时间为准还是以辩护人收到时间为准?

我涉及一个刑事案件,现在判决书下来了,但我和我的辩护人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不一样。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刑事判决书的生效等相关时间计算,是以我收到的时间为准,还是以我的辩护人收到的时间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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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判决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判决书的送达时间确定对于很多程序和权利行使有着重要意义。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概念。当事人就是直接参与到刑事案件中的人,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他们的权益直接受到案件判决的影响。而辩护人是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判决书应当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这里强调的是当事人,并没有提及辩护人。所以,刑事判决书的生效、上诉期等重要时间节点的计算,是以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辩护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个上诉期限的起算点就是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次日。比如,当事人在5月1日收到判决书,上诉期一般是十天,那么上诉期就是从5月2日开始计算到5月11日。 而辩护人虽然也会收到判决书,但这主要是为了让其了解判决情况,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后续的法律建议等。辩护人收到判决书的时间不会影响到当事人相关权利的行使和时间的计算。所以,以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时间来确定相关法律程序和权利的时间节点,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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