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的计算日期是从收到之日算起还是判决下来那天算起?
我收到了一份判决书,但不太清楚计算相关时间是从收到判决书那天开始,还是从法院判决下来的日期开始。比如上诉期、履行期这些时间,到底该按哪个日期算,我很疑惑,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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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判决书的计算日期是一个重要问题,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计算方式。首先,我们要区分“判决下来那天”和“收到之日”的概念。“判决下来那天”通常指的是法院作出判决的日期,一般体现在判决书上的落款日期;“收到之日”则是当事人实际拿到判决书的日期。 对于上诉期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里的“送达之日”就是指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日期。也就是说,上诉期是从收到判决书的那天开始计算的。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知晓判决内容,并考虑是否上诉。 而对于判决的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情况会稍微复杂一些。如果是一审判决,且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都没有上诉,那么判决在上诉期满后生效。生效后,如果判决书中规定了履行期限,这个履行期限也是从判决书生效后开始计算。如果是二审判决,因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自送达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同样,履行期限也从送达之日开始计算。 所以,在大多数与时间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如上诉期、履行期等,通常是以收到判决书的日期,也就是送达之日来计算的。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当事人有合理的时间来处理与判决相关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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