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三百三十八条关于严重污染环境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一个工厂附近居住,最近发现工厂排放污染物很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了很大影响。我想了解一下刑法三百三十八条里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像这种工厂排放污染物的情况是不是符合严重污染环境,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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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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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是污染环境罪。这个罪名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通俗来讲,就是如果有人不按照国家的规定,随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一些对环境有害的东西,并且达到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就会触犯这个罪名。这里的有害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有放射性的废物,比如核电站产生的核废料;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像医院里用过的带病菌的医疗器械等;还有各种有毒物质,例如一些化工企业排放的有毒化学物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犯污染环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有多种情形可以认定,比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等情形。如果工厂的排放行为符合这些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就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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