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了解到有追诉时效这么个概念,不太清楚它到底是怎么回事。我想知道在刑法里,追诉时效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比如什么样的犯罪对应多久的追诉时效,是怎么计算的,有没有特殊情况之类的。
展开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应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对于行为犯,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对于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对于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应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时效中断”。例如,甲于2010年实施了盗窃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五年。在2013年,甲又实施了抢劫罪,那么盗窃罪的追诉时效就从2013年重新计算。 此外,《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时效延长的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