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里所说的“随意殴打他人”,就是没有正当理由地对他人进行殴打。“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很容易理解,就是殴打行为让对方身体出现了损伤。“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持械”指的是拿着凶器等器械进行殴打,这种行为性质更恶劣。“其他恶劣情节”,比如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等情况。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就是对他人进行追赶、阻拦并且用言语侮辱。当这种行为严重干扰到他人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或者导致他人精神方面出现问题甚至自杀等,就达到了立案标准。“其他恶劣情节”,例如在公共场所长时间追逐、拦截他人等。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强拿硬要 ”就是强行索要别人的财物,“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就是随便破坏或者占用公家或者私人的财物。当涉及的财物价值达到二千元以上,或者这种行为发生了三次以上,又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就会立案追诉。“其他严重情节”,比如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等。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就是在商场、广场等公共区域故意制造混乱。当这种行为导致该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受到严重破坏,无法正常运营等情况,就符合立案条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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