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对刑事拘留羁押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下面来详细了解刑诉法对刑事拘留羁押时限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拘留后的羁押期限是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 - 4日,总共最长7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这里的流窜作案,指的是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因此,对于这类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拘留后的最长羁押期限可达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将继续被羁押。 所以,从整体上看,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羁押的最长期限是14日(7日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时间 + 7日检察院审查时间);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羁押的最长期限是37日(30日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时间 + 7日检察院审查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实际的羁押时间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案件复杂,可能会涉及补充侦查等程序,这会对羁押时间产生影响。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