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有哪些撤案条款?


在刑事诉讼中,撤案是一个重要的程序环节。撤案通俗来讲,就是在案件进入刑事诉讼流程后,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不再继续对该案件进行刑事追诉,终止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意味着虽然行为存在,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其严重程度还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比如一些轻微的邻里纠纷中的小摩擦行为等。 第二种情形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不同的犯罪根据其法定最高刑的不同,追诉时效也不同。例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这是为了督促司法机关及时行使职权,同时也考虑到经过较长时间后,证据的收集和案件的处理可能会面临较大困难。 第三种情形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这是国家基于政治、外交等多方面的考虑做出的决定。一旦犯罪分子被特赦,相应的刑事案件就应当撤案。 第四种情形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等。这些犯罪通常涉及个人的隐私、名誉等方面,法律将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赋予了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没有向法院提出告诉或者在告诉后又撤回告诉,那么案件就可以撤案。 第五种情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由于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后,就无法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因此应当撤案。 第六种情形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了应对一些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根据其他法律规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此外,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例如在侦查中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