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诉法中受立案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一下刑诉法里关于受立案时间的规定。我有个朋友涉及一个刑事案件,去报案后一直没消息,也不知道从报案到受理再到立案到底有没有时间限制,所以想搞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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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诉受立案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刑事诉讼法里,受案和立案是两个不同的阶段,它们都有相关的时间规定。 首先说受案,也就是司法机关接受案件的阶段。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都应当立即接受。这里的“立即接受”,通俗来讲就是只要有人来报案等,司法机关不能拒绝,要马上开始处理相关事宜,把案件接收下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然后是立案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关于立案的时间,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总的来说,刑诉法对于受立案时间是有明确规定的,这也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规范和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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