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的程序。 首先是立案阶段。这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会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会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接着是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立案以后,会对案件展开侦查工作。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侦查手段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等。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然后是审查起诉阶段。侦查终结后,案件会移送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会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确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再就是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审判阶段又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会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当事人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而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最后是执行阶段。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的活动。例如,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会被送到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