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是否属于任意性规范?
我不太明白税务机关宣传方面的规定。在看到说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时,就想知道这到底是不是任意性规范。我想了解下这个规定是必须执行的,还是说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做或者不做,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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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是否属于任意性规范,首先需要理解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的概念。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适用该规范;而强行性规范是指行为主体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不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这里的“应当”体现出这是一种具有强制要求的表述。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有义务去广泛宣传税收相关内容,不能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宣传,这不符合任意性规范可选择性的特点。 因此,“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并非任意性规范,而是强行性规范。税务机关必须履行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职责,这是法律赋予其的义务,以保障纳税人能够更好地了解税收知识,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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