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审判程序是什么样的?

我最近牵涉到一个刑事案件,对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一点都不了解。心里特别没底,不知道这个过程是怎样进行的,想知道每个阶段都有什么特点和要求,会不会很复杂,所以想问问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到底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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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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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庭前准备阶段。在此阶段,法院会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同时,法院会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这些准备工作是为了确保庭审能够顺利进行。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第二,开庭审理阶段。这是审判程序的核心阶段。开庭的时候,审判长会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然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会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接着会进行证人作证,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等。之后是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一系列的流程都是为了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依据同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从第一百九十条到第二百零二条都有详细规定。 第三,评议和宣判阶段。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确保判决结果能够准确反映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至第二百零三条。 此外,刑事诉讼审判程序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速裁程序则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这些特殊程序的设置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至第二百二十二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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