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登记可以对抗哪些第三人?


在法律领域中,“未经登记可以对抗哪些第三人”这个问题涉及到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是指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间的合意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未经登记,也是可以对抗特定第三人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比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登记是一种公示方式,通过登记可以让外界知晓物权的变动情况。第三人则是指除了物权变动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一些特殊物权变动情形中,未经登记也可对抗特定第三人。例如,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方面,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第三人并非善意,也就是他明知该物权已经发生变动却仍然主张权利,那么未经登记的物权变动是可以对抗他的。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卖给乙并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丙知道甲已经把车卖给乙的情况下,还与甲就该车签订买卖合同,此时乙虽然未登记,但可以对抗丙。 再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存在恶意第三人,比如知道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转让的情况还强行介入,那么未经登记的受让人也可以对抗该第三人。 地役权同样如此,《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并非善意,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人也能够对抗其相关主张。 总之,未经登记可以对抗的第三人主要是恶意第三人。这里的恶意第三人,就是指那些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物权已经发生变动的情况下,还试图主张不利于物权变动当事人权利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