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有哪些例外情况?
我最近在处理房产相关事务,了解到一般不动产物权登记才生效,但听说存在例外情况。我想知道具体有哪些例外,因为我的房子涉及一些特殊情况,不确定是否适用这些例外规定,所以想弄清楚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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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是我国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但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存在例外。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当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不动产物权变动,或者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时,即使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物权变动也在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就已经发生了。比如,法院判决某套房屋归一方所有,那么从判决生效那一刻起,该方就取得了房屋的物权,无需等办理登记。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当被继承人去世,继承人基于继承关系取得不动产时,不需要办理登记就已经取得了物权。例如,老人去世后,其子女依法继承了老人名下的房产,从老人去世那一刻起,子女就拥有了该房产的物权。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比如,个人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从房屋建造完成时起,建造人就取得了该房屋的物权,无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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