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和附期限有什么区别?
我在看合同的时候,看到里面提到了附条件和附期限,但是我不太明白这两者到底有啥不一样。感觉都是对事情的发生做了个限定,可好像又不太一样。我就想知道它们的区别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能不能通俗地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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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和附期限是民法中法律行为附款的两种重要形式,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附条件和附期限。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附期限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依据。 从性质上来说,条件的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具有或然性。也就是说,条件可能会发生,也可能不会发生。比如,甲乙约定,如果明天天气好,甲就卖给乙一批货物。这里“明天天气好”就是一个条件,它是否会出现是不确定的。而期限是必然会到来的,具有确定性。例如,甲乙约定,三个月后甲将房屋租给乙,“三个月后”这个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此外,它们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也不同。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才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失效。而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届满时失效。 综上所述,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核心区别就在于条件的不确定性和期限的确定性,这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判断法律行为的效力起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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