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期限附条件的合同可以解除吗?
我之前签了一份合同,里面既附了终止期限,又有一些条件。现在情况有些变化,我想知道这种终止期限附条件的合同能不能解除呀?我不太懂这方面法律规定,想了解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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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期限附条件的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首先,什么是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呢?附条件合同,就是合同的生效或者失效要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某个条件是否成就来确定,这个条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具有不确定性。附期限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期限是确定会到来的。终止期限附条件的合同就是同时具备这两种特征的合同。 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表明,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不管合同是怎样的形式,只要双方都同意解除,那么就可以解除。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没有在某个特定时间完成某项任务,另一方就有权解除合同,当这个情况发生时,另一方就能行使解除权。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签订旅游合同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导致无法按计划旅游,就可以解除。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概念: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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