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收养了一个孩子,没有办理正规的收养手续,但一直把他当成自己孩子抚养,现在涉及到一些权益问题,想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认定为事实抚养关系,事实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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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抚养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一种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抚养关系的认定,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 首先,抚养行为的长期性和持续性是重要的判断因素。这意味着抚养方要在较长的时间里,持续不断地对被抚养方进行生活照料、教育培养等。比如,长期为孩子提供居住的地方,保障孩子的日常饮食,送孩子上学接受教育等。就像《民法典》虽然没有对事实抚养关系有直接详细的规定,但从整体的法律精神来看,这种长期稳定的抚养行为是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基础。 其次,经济上的供养也必不可少。抚养方需要为被抚养方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经济支持。例如,承担孩子的学费、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医疗费用等,这体现了抚养方在经济上对被抚养方的保障责任。 再者,双方要有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意愿。这可以从日常生活中的相处方式、对外的身份宣示等方面体现出来。比如,周围的邻居、亲戚朋友都知道双方是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且认可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 最后,还要考虑是否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抚养行为要符合社会的道德规范和善良风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不能存在虐待、遗弃等违法犯罪行为。 总之,认定事实抚养关系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多个因素,以确保这种关系的认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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