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我收养了一个孩子,当时没办什么手续,一直养到现在。我想知道这种情况算事实收养吗,事实收养要具备哪些条件呢,不然心里一直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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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收养人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其次,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也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对外表现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周围的人也都认可这种关系,并且收养人对被收养人履行了抚养、教育等义务,被收养人对收养人也有相应的赡养等义务。 再者,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意味着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再存在法律上的抚养、教育、赡养等权利和义务关系。 最后,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虽然在现实中存在这种未办理法定手续的事实收养情况,但为了保障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建议及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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