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认缴出资有哪些规定?


认缴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股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的出资额,而不是像实缴制那样在注册时就必须全额缴纳。这种制度给予了股东更大的资金安排灵活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明确了股东的责任范围是以认缴出资为基础的。 对于认缴出资的期限,《公司法》并没有作出统一的强制性规定,而是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这意味着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资金状况和公司的经营计划来合理确定出资期限。 然而,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总的来说,虽然认缴出资制给予了股东一定的便利,但股东也需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