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有着严格且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司法的公正与严谨。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 开庭前的准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查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辩护人。如果没有委托,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庭前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做好出庭准备。
### 庭审阶段
在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宣布开庭后,首先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法庭调查阶段,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宣读抗诉书或者上诉状;被害人、被告人陈述;公诉人、辩护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书证等证据。对于共同犯罪的死刑案件,对各被告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法庭辩论阶段,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 证人、鉴定人出庭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宣读鉴定结论,但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除外。
### 宣判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裁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总之,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程序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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