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欠债人找不到担保人需要偿还债务吗?

之前给朋友做了债务担保,现在朋友不知道去哪了,债权人找我还钱。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到底有没有义务帮朋友还钱。想了解一下,要是欠债人找不到了,担保人是不是就得还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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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欠债人找不到,担保人是否需要偿还债务,要根据担保的类型来确定。 首先是一般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若出现这些情况,即便欠债人找不到,一般保证人也要承担保证责任。 其次是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欠债人没按时还钱,不管找不找得到欠债人,债权人都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还钱。 如果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概念: 一般保证: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保证方式,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进行法律程序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意味着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履行上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责任,而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特有的权利,在特定条件未满足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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