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侦查机关同意?
我是一名辩护律师,最近接手了一个案子。我想去会见犯罪嫌疑人,但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同意。要是需要同意,流程和条件是怎样的;不需要的话,直接去会见就行。希望能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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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侦查机关同意,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一般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意味着在普通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同意,只要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文件,就可以直接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然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该条法律也明确指出,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类案件由于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等重大利益,所以在会见程序上有更为严格的规定。侦查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许可律师会见。如果侦查机关认为律师会见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比如可能导致证据的毁灭、证人证言的改变等,就可能不许可会见。 另外,对于其他辩护人,也就是除了律师之外的辩护人,他们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需要经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这是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理和相关诉讼程序的合法合规。 总之,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侦查机关同意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案件的性质以及辩护人的身份等因素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辩护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相应的程序来进行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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