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的定义及其条件是什么?


行政起诉,通俗来讲,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行政起诉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行政起诉的主体和范围。 要进行行政起诉,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原告必须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比如,张三认为某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理,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那么张三就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比如,是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那么被告就是该市场监督管理局。 再者,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诉讼请求就是原告希望法院达到的目的,比如请求撤销行政行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等。事实根据就是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情况,比如相关的文件、证据等。 最后,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行政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只有属于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法院才会受理。同时,不同级别的法院和不同地域的法院有不同的管辖范围,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比如,一般的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