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我想了解下无劳动能力的界定标准。我家里有位亲属,身体不太好,不知道他这种情况算不算无劳动能力。我就想弄清楚,法律上对于无劳动能力是怎么界定的,有哪些具体的标准和依据,好判断亲属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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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能力指的是因为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等因素,导致一个人没有能力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取生活所需的收入。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界定标准。 在我国,无劳动能力的界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首先,从年龄角度来看,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通常可以视为在一定程度上丧失劳动能力,这种情况下一般就无法像正常的青壮年那样从事高强度的劳动工作。 其次,身体和精神状况也是重要的衡量因素。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及相关的残疾评定标准,如果一个人因为伤病等原因,身体的某些功能严重受损,比如肢体残缺、失明、失聪等,或者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思维,不能正常参与劳动过程,也会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例如,一个人因工伤导致双腿截肢,无法行走,自然也就难以从事需要站立、走动等操作的工作。 另外,一些慢性疾病,如严重的心脏病、癌症晚期等,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这些疾病导致当事人无法正常工作,也会被判定为无劳动能力。总之,无劳动能力的界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并经过专业的鉴定程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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