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行为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答应给我还钱,但一直拖着不给。我想知道他这种行为算拒不履行吗?拒不履行行为到底是怎么界定的,有没有明确的标准呢?我很想弄清楚这个,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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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行为通常是指在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况下,一方有义务实施某种行为,但却故意不履行的情况。在法律实践中,对于拒不履行行为的界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 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不履行义务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他清楚自己有履行义务的责任,但却出于各种原因,如逃避责任、恶意拖延等,而不愿意去履行。例如,在合同纠纷中,一方明明知道自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但却以各种不合理的借口拒绝交付,这就体现了主观上的故意。 客观方面,行为人要有不履行义务的实际表现。比如在债务纠纷里,债务人有能力偿还债务,却采取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方式,使得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客观上的拒不履行行为。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此外,对于情节严重的拒不履行行为,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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