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政府安全隐患房屋是否需要招标?


拆除政府安全隐患房屋是否需要招标,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招标的概念。招标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等方式,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从中选择最优的中标人来完成特定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拆除政府安全隐患房屋,如果该项目涉及到使用国有资金,并且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通常是需要进行招标的。因为使用国有资金进行项目建设,为了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腐败和不正当竞争,所以要求通过招标的方式来选择合适的拆除单位。 然而,如果拆除项目规模较小,没有达到法定的招标规模标准,或者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情况紧急,不立即拆除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等,那么可能不需要进行招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不招标的理由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