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养人生活费年龄计算起止时间是从受伤时开始吗?
我遭遇了一场意外受伤,涉及到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我不太清楚这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龄计算,是从受伤的时候开始算,还是从其他时间点开始算呢?想了解一下准确的计算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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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年龄计算起止时间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从定残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非受伤时。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之所以通常从定残之日起计算,是因为在受伤之后到定残之前,赔偿权利人可能处于治疗阶段,其劳动能力是否丧失以及丧失程度并不明确。而定残之日是对赔偿权利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确定的时间点,以此为起算点更能准确地反映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扶养能力受损的实际情况,从而合理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范围和数额。不过,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判断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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