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回再审的羁押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我因为之前的案件要被解回再审,现在人已经被羁押了。我不太清楚在解回再审这个过程中,法律对于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会不会一直把我关着?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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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回再审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解回再审的羁押期限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解回再审”的概念。它是指在罪犯服刑期间,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服刑期间又犯罪了,司法机关将其从服刑场所解回重新进行审判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因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进入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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