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从犯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我朋友参与了一起寻衅滋事事件,他说自己只是跟着去,没起到主要作用。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寻衅滋事罪的从犯认定标准到底是怎样的?我朋友这种情况算从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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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在寻衅滋事罪中认定从犯,首先要明确共同犯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意味着参与寻衅滋事的多人,主观上都有实施该犯罪行为的故意。 从犯的认定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一方面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这类从犯虽然直接参与了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他们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比如在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案件中,有些人只是在旁边呐喊助威,或者参与了轻微的推搡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他们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的推动作用相对有限。 另一方面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这些人通常不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寻衅滋事行为,而是为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便利条件。例如,为实施寻衅滋事的人提供作案工具,像棍棒、刀具等;或者为他们通风报信,告知目标人物的行踪、周围环境等信息;又或者在事后帮助藏匿作案工具、销毁证据等。这些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到寻衅滋事的核心行为中,但却为犯罪的顺利实施和逃避法律制裁提供了帮助。 对于从犯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在量刑上对从犯和主犯的区别对待,因为从犯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主犯较小。 总之,判断是否为寻衅滋事罪的从犯,需要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实际行为、作用大小以及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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