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关系到受害者能否得到应有的赔偿。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标准。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直接侵权人,就是在事故中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简单来说,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驾驶员。一般情况下,谁开车导致事故,谁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如果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情况就会有所不同。比如,车辆被租赁、借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所说的过错,包括车辆所有人明知车辆有故障却未告知使用人,或者明知使用人没有驾驶资格仍出借车辆等情况。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车辆转让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虽然车辆没有办理过户,但实际控制权已经转移到受让人手中。另外,如果是挂靠车辆发生事故,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因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在这种经营模式下都有一定的利益关联。此外,在一些涉及到盗抢车辆的事故中,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总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以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