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该如何确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确定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简单来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就是软件开发者对其创作的软件所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对软件著作权包含的各项权利做了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这里的开发者,指的是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在合作开发软件的情形中,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这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中有规定。 对于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这依据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这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此外,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说明。 综上所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的确定要根据不同的开发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