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赠与房屋不过户是否需要交税?


在探讨公证的赠与房屋不过户是否需要交税这个问题时,我们得先明确一些关键的法律概念和税收规定。 首先,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房屋赠与就是赠与人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无偿给受赠人。而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房屋赠与公证就是对房屋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 关于税收方面,根据我国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对于房屋赠与行为,涉及到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契税等。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受赠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这里强调的是赠与行为本身的税收规定,和是否过户没有直接关联。也就是说,只要发生了符合应税情形的赠与行为,即使不过户,从税收角度看,受赠人在理论上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对于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明确了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房屋买卖、赠与、互换等行为。所以,房屋赠与属于契税的应税行为。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契税通常是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缴纳。虽然从法律规定的应税行为发生角度,赠与行为发生时就产生了契税纳税义务,但在不过户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实际征收。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交税,只是征收环节和时间上的差异。 综上所述,公证的赠与房屋不过户,从法律规定上看,对于符合应税情形的,受赠人在赠与行为发生时就产生了个人所得税和契税等纳税义务,但在实际中,契税一般在过户时缴纳,不过这不能免除纳税责任。如果后续办理过户,还是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