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与间接正犯该如何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教唆犯和间接正犯的概念很模糊,搞不清楚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一些案例里,感觉两种情况很相似,不知道判断的关键标准是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弄明白它们到底有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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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和间接正犯是刑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先来说说教唆犯。教唆犯指的是通过各种方法,比如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让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图去实施犯罪行为。教唆犯本人并不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例如,甲劝说乙去盗窃丙家的财物,甲就是教唆犯,乙去实施了盗窃行为。 而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当作工具来利用从而实施犯罪的人。这里的他人往往是因为年龄、精神状态或者被欺骗等原因,不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间接正犯就相当于自己亲自实施了犯罪行为,只不过借助了他人之手。比如,医生A让护士B给患者C注射毒药,B并不知道注射的是毒药,A就是间接正犯。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没有直接对教唆犯和间接正犯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中有所体现。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对被利用者的支配程度来讲,间接正犯对被利用者的支配程度更高,被利用者几乎就像间接正犯手中的工具一样,没有自主的意识。而教唆犯对被教唆者的影响相对弱一些,被教唆者还是有自己决定是否实施犯罪的意志自由。从被利用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来看,间接正犯利用的对象往往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没有犯罪故意的人,而教唆犯教唆的对象通常是有刑事责任能力且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在定罪方面,间接正犯是按照自己实施犯罪来定罪处罚,教唆犯则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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