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与滥用职权罪有什么区别?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滥用职权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两种不同罪名,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的概念。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犯罪主体来看,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责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员。而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更广,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侵犯的客体方面,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执行活动以及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就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 从行为发生的场合来说,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发生在执行判决、裁定的司法活动过程中。而滥用职权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各种场合,并不局限于司法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滥用职权罪在司法执行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当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时,应优先适用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规定来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