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与徇私枉法罪有什么区别?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司法人员不该用权力的时候用了,或者该用权力却不用,从而给相关人员带来了重大损失。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这意味着司法人员出于私人感情或利益,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让无罪的人被追究责任,或者让有罪的人逃脱惩罚。 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有上述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发生的阶段不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发生在执行阶段,而徇私枉法罪主要发生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其次,行为方式有差异,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侧重于执行行为的滥用或不作为,徇私枉法罪侧重于对事实和法律的故意歪曲。最后,主观故意的内容也有所不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故意主要针对执行行为,徇私枉法罪的故意是为了徇私、徇情而枉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