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废止与撤销有什么区别?


行政行为的废止与撤销是行政法领域两个重要且容易混淆的概念,以下为您详细阐述它们的区别。 首先是概念的不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在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通俗来讲,就是原本做出的行政行为存在问题,所以要取消它已产生的效力。而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使已经生效但由于情势变迁不宜继续存在的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也就是说,行政行为本身没问题,但因为一些客观情况的变化,这个行为不再适合继续执行了。 其次是发生的原因不同。行政行为撤销的原因是行政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比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没有遵循法定程序,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而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主要是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例如法律、政策的变更,或者是公共利益的需要等。行政行为在作出时是合法合理的,但随着时间推移,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公共利益有了新的需求,导致该行政行为不宜再继续实施。 再者是效力的追溯不同。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其效力一般是溯及既往的。这意味着该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就好像这个行为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样。例如,如果一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那么之前基于这个处罚决定所采取的措施,如罚款、扣押财物等,都要恢复原状。而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一般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行政行为在废止前的效力是有效的,废止之后才失去效力。 最后是法律后果不同。行政行为撤销后,因为该行为自始无效,所以行政机关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行政机关要依法进行赔偿。而行政行为废止后,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可能需要给予相对人一定的补偿。这是因为行政行为的废止是基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并非行政机关的过错,但为了平衡相对人的利益,所以给予一定补偿。 总之,行政行为的废止和撤销虽然都会使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但它们在概念、原因、效力追溯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