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和逮捕有什么区别?


批捕和逮捕虽然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不太区分,但在法律层面,它们是有明显区别的。 首先,我们来看看批捕。批捕全称为批准逮捕,它是一种程序性行为。在我国的司法体系里,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需要被逮捕,就会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相关的证据材料一起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这里的人民检察院就是批捕的决定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批捕是检察院的一项权力,它要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请求进行审查判断,看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 接着说说逮捕。逮捕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当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后,公安机关会根据这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对逮捕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从时间顺序上看,批捕在前,逮捕在后。批捕是逮捕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检察院的批准,公安机关才能合法地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而且二者的主体也不同,批捕的主体是检察院,而逮捕的执行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另外,二者的侧重点也不一样,批捕侧重于对逮捕必要性和合法性的审查,而逮捕侧重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控制和羁押。 综上所述,批捕和逮捕虽然紧密相关,但在法律概念、程序、主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我国的刑事司法程序,也能让我们在面对相关法律问题时,有更清晰的认识。





